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 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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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 準)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 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本次修正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相關法令發布 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修正要點如下

四、為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爰調整能源開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

(二)鑑於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已引起高度社會爭議,爰參酌其他能源類別,增列環境敏感區位及設置規模(裝置容量、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設置於屋頂上,或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位於國家公園

(二) 位於野生動物 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 位於重要濕地。

(四)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 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六) 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但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二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 置面積十五公頃以上。

(八) 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申 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第七目規定規模

1.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

2.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  共設施。

3. 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

 

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置規模 裝置容量 面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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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籌備新措施 新增農地工廠將不提供水電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737149.html 2020-09-03 經濟日報 / 記者林于蘅/台北即時報導違建 農地違建工廠斷水斷電還不夠,經濟部今(3)日指出,最快本月將公告新措施,與台水台電合作,建立「工廠接水接電申請審查機制」,從源頭管理,全面遏制再出現新蓋的農地違建工廠。 經濟部2日公告「非屬低汙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高汙染業者限期在2021年3月19日前提出轉型改善、遷廠或關廠計畫,並於2022年3月19日前轉從事低汙染事業,申請為「特定工廠」。 但若為2016年5月20日之後的未登記工廠,則屬於「新違建」,不論是低汙染、高汙染,則沒有緩衝期、也不得轉型落地,經地方政府勘查勒令停工後一律遷廠或關廠,違者將斷水斷電、拆除。 不過,經濟部為了全面遏止再出現新建農地違建工廠,將祭出新措施,未來非民生用的工廠用水、用電,將建立審查機制,從申請階段時就不提供水電,讓其無法運作,就不至於要等到查勘違法未聽勸,才能斷水斷電。 中部辦公室主任郭坤明表示,由於經濟部並非建築管理單位,針對農地違建工廠,最主要的政策管理工具就是水電;目前針對2016年5月20日之後新增的農地違建工廠,是由地方政府查勘、勒令停工,若未停止者,經濟部才會介入,停止對該工廠供水供電的程序。 然而,郭坤明說,針對農地違建工廠,最有效的管理辦法就是從源頭阻斷,如未來再有新增的違建工廠,要申請用水用電時,就會透過審查機制,審查是否為合法工廠。 不過,由於農地違建仍然常見工廠偷接水電情事,因此,目前與台水台電的相關配套措施仍在討論階段,近期就會發布新措施,最快本月就會公告,徹底遏制再有新建的農地違建工廠產生。 農地,回饋金,登記,合法,汙染,工廠,農地工廠,變更,工廠登記,補辦,,違章工廠,工廠違建,農地工廠,合法工廠,臨時工廠,臨時廠登,臨時工廠登記證,特定工廠登記證,特定工廠登記證,特登證,水五金專區,工輔法,林岱樺,工廠管理輔導法,高汙染,違建工廠,落日條款,經濟部,吹哨條款,檢舉違建, 農地違建,臨時工廠登記證,違建工廠,就地合法,農地工廠,消防,水電,污水處理,農地蓋工廠,農地亂蓋,農地違法加蓋,農地鐵皮屋,農地廠房,農地蓋違建,農地違建臨時工廠,臨時工廠,特登工廠,工業區,農業區,違建輔導,農地汙染,拆違建,工業區立體化,容積率,建蔽率,工業管理輔導法,工輔法,農地工廠,斷水斷電,即報即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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