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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評估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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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評估實際案例 : 1.       建蔽率超過 70%/ 部分廠區可能要拆除預留出法定空地比 (30%) 2.       廠房東面沒有預留隔離綠帶 / 廠房西面小棟建物有部分可能要拆除作為隔離綠帶 3.       北面原本就有申請合法建物 : 農舍 , 所以建築線部分應該不會有問題 4.       依目前現況較適合裝設太陽能之區域為大棟建築物之屋頂 - 虛現場會勘東側牆面支架如何做調整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53115.html   領航 / 昕陽太陽能提供特定工廠免費設置評估 :( 歡迎業主 / 土地代書 / 地目變更顧問公司配合 ) 提供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 , 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 顧問及相關申請服務 各工作階段說明如下 Step 1 :只需提供特登工廠名稱即可進行初步判別。 Step 2 :提供業主屋頂型太陽能設置建議。 免費諮詢專線 領航 / 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台中特定工廠 農地工廠太陽能 特登工廠太陽光電規劃 特定工廠用地計畫書 太陽能設置義務 屋頂型太陽能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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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53112.html   土地使用計畫   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劃,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範圍土地 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 但 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 ,於相鄰處 得免留設 二、得使用 毗連土地至多一點五公尺 範圍內土地規劃 為隔離綠帶 , 視同廠地面積納入申請範圍 ,其使用地編定方式如下: 三、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率不得超過 70% ; 容積率不得超過 180% 。   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 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再生能源躉售太陽能光電系統餘額躉售規劃方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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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躉售太陽能光電系統餘額躉售規劃方案說明 https://www.pvesco168.com.tw/product-detail-3152812.html   客戶表示每兩個月一期之電費有點過高 , 希望我方幫忙規劃 ” 餘額躉售 ” 賣電方案 ( 客戶有看過我方官網上有服務過之餘額躉售售電方案 ) 1.       依台電收費電費級距每月用電量超過 1500 度以上 , 每度電費為 : 夏季用電 6.43 元 , 非夏月用電 5.05 元 2.       依據客戶最近一期電費單分析 , 每月用電超過 1500 度以上之用電量為 21380 度 (42760 度 /2 個月 ) 3.       台電電費帳單中 , 繳交高額用電費費用 (2 個月一期 ) 為 42,760 度 *5.05 元 =215,938 元 , 若依夏月用電計算所需繳交電費高達 : 42,760 度 *6.43 元 =274,947 元 4.       客戶非常適合透過裝設在工廠屋頂上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 , 並透過 ” 餘額躉售 ” 模式來節省台電電費支出 . 5.       額外投資效益 : 額電躉售自用電力部分可申請再生能源憑證 ( 再生能源憑證具環境效益具體化的特性,可應用於溫室氣體盤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環保標章等,協助企業呈現其綠色企業一面,量化創造之環境效益 ) 6.       再生能源若持有方尚無上述需求可透過交易方式轉讓給需求方 , 目前再生能源憑證每度交易價格約介於 1-2 元 7.       採用餘額躉售降低台電電費支出實際整體效益為 : 夏月用電計價效益 :6.43 元 +1-2 元 =7.43-8.43 元 非 夏月用電計價效益 :5.05 元 +1-2 元 =6.05-7.05 元 8.       補充說明目前 太陽能發電設備台電收購類型如下: 全額躉售: 將太陽能發電系統所產生的電力全部賣給台電,自己所需用電再跟台電購電。 餘額躉售: 將太陽能發電系統所產生的電力先供自己白天所需用電,有剩餘電力再賣給台電,自用不足時,再跟台電購電。   宜蘭太陽能 再生能源餘額躉售 降低用電 節省電費支出 太陽能自用電 綠電 再生能源憑證 企業社會責任 碳權 co2

特定工廠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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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評估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52654.html 1.       廠房兩邊隔離綠帶若無法外擴只能往內縮 2.       往內縮整個廠房結構幾乎接近於拆除重建 3.       依目前法規雖然可以裝設太陽能 / 後續若廠房無法順利整修改建 , 屋頂出租裝設太陽能 , 對於投資人投資風險太大   有關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之規定: A. 申請人得使用毗連土地 1.5 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納入申請範圍,且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B. 若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考量已非作農業使用,於相鄰處得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C. 隔離綠帶或設施上既有不符規定建築物,申請人得於使用執照前一次性拆除。   特登工廠業主 屋頂裝設太陽能 " 免費評估 " 屋頂太陽能系統為特定工廠變身為合法工廠之條件 , 盡早規畫可省去每年繳交營運管理相關支出 歡迎土地變更代書 / 顧問公司配合案件   彰化特登工廠 特定工廠太陽能 特定工廠屋頂太陽光電 農地工廠 未登記工廠合法化 農地地目變更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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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52027.html 一、若設置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8 條規定,選擇自行興建及維護併接至既有電 網併接點之線路,且既有線路無需加強電力網時,則免收併網工程費。 二、同一電號用電場址之裝置容量須合併計算,並依下表各容量級距 (kW) 之費率採 累進方式計收併網工程費 ( 以低壓 160kW 併接為例,扣除 50kW 免收併網工程費 後,剩餘 110kW 部分,其中 50kW 以 1,050 元 /kW 收費, 60kW 以 1,470 元 /kW 收費 ) : 三、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除依前述情形免收或按併網容量級距收費外,不再另收取利用未滿三年既有線路部分之費用。 四、合併計算裝置容量不及 2,000kW 者,倘須以併接高壓系統方式併聯,設置者須自行設置升壓設備,亦可委託協助代辦及維護 ( 不論屋頂或地面 ) ,代辦及維護費用依下表計收 :   備註: 1. 本表計費方式每 1kW 單價係以年度併網總工程費用實績 ( 含稅 ) 加計 5% 維護費訂之,適時檢討修訂。 2. 每一申設案依本表計費方式所計得併網工程費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小數四捨五入進整。 3. 設置者亦可選擇自行興建及維護。 4. 本表各項計費方式僅適用於未使用本公司再生能源專線情況,如使用本公司再生能源專線時,按本公司「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計收。 5. 併聯本公司高壓以上用戶內線者,以高壓併接方式計費。 備註: 1. 本表計費方式每 1kW 單價係以年度併網總工程費用實績 ( 含稅 ) 加計 5% 維護費訂之,適時檢討修訂。 2. 代辦升高壓設備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電力網連接之線路,若委由本公司協助代辦並維護者,其所有權屬本公司,且須無償提供符合本公司辦理設備安裝及維護作業需求之場所,以供設置相關設備。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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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Q&A https://www.pvesco168.com.tw/solar-q-a-of-contaminated-land.html   一、地主常見問題 1. 是否需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 經農委會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 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 亦得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農用證明。 其可維持課徵田賦,不須課徵地價稅,未來農地移轉 ( 買賣、繼承、贈與 ) 亦 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 2. 租金收入是否需繳綜合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地主租地給太陽光電業者,其土地租金收入應列入綜合所得稅。 如為個人售電給台電公司者,其售電收入半年內不超過 48 萬元、平均一個月 不超過 8 萬元,需繳納綜合所得稅;若售電收入超過 48 萬元,則需繳納營業 稅。 因租金受入所產生之補充保費,由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 ( 扣費義務人,業者 ) 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與租賃扣繳稅額,單次租金超過 2 萬元以上 ( 含 ) 者 需繳納,於次月底繳交給健保署。 3. 是否影響農保資格與老農年金 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 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 依據現行規範,因土地已非做農業使用,將喪失農 保資格,除非有保留其他自有 1 分地的耕種 ( 承租 2 分地 ) 。 對於年滿 65 歲且投保年資滿 15 年,依規定所持加保土地,可不受面積限制。 已開始請領老農津貼之農民,其農地供作設置太陽光電等非農業生產使用而喪 失農保資格時,依法仍可持續領取老農津貼。 4. 可否架高光電板,下方空間種植農作,據以保留農保資格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的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的區位申設,因此其經營計畫應為非營農型,故依 現行規範其非營農型計畫應以設置隔離綠帶為主。 5. 已有農舍之土地是否可參與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方案 合法農舍是以營農型計畫申請,因此該土地認定必須要有農作事實,故不允許 再申請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