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 受汙染農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 開發/規劃/設計/施工/維運 一條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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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洽:領航/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0980505868

 

為鼓勵污染土地多元化,並配合再生能源政策,環保署推動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並針對污染農地於110121日修訂審查作業原則,另針對事業場址修訂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將污染改善中及改善完成污染土地納入光電種電適用範圍。

據環保署統計,正在列管進行污染改善中土地約41公頃,已完成改善565公頃,總計超過600公頃土地未來可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這些土地以彰化最多,其餘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都有。

環保署說,只要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文件,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同時並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改善費用,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由申請者管理環境,保障土地資源不受污染,以永續經營方式發展綠電。

這次作業原則修正也明確定義,受污染土地及農業用地兩項名稱,只要是完成除污農地,農民可以恢復耕作,且若開發商想要進行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裝置,同樣須取得地主農民同意。

 

污染農地所有權人參與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除了可以增加土地所有權人租金收入,令提高污染農地土地利用

污染農地可設置光電系統面積為70%,另設置人並須返還污染農地改善費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7條,內政部訂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 標準」,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 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 以下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 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9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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