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配合工輔法修訂稽查辦法 未登記工廠不接受納管工廠將斷水斷電-特登工廠/特定工廠
中市配合工輔法修訂稽查辦法
未登記工廠不接受納管工廠將斷水斷電-特登工廠/特定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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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會被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狀況--中市府不定期稽查工廠
A.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高污染工廠。
B.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新增特定工廠登記輔導相關規範已上路,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配合中央,修正「台中市未登記工廠清理及輔導程序」及「台中市政府加強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要點」部分條文,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高污染工廠,若不配合限期遷廠、歇業,市府將依法斷水、斷電。未來除持續依法稽查外,並持續輔導未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經發局說明,《工輔法》修法內容以105年5月20日為分界點,若為105年5月19日前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依法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應配合於輔導期限內轉型、遷廠或關廠;若為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因應工輔法修法而修正相關稽查辦法之內容,是將105年5月19日以前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其拒不配合於輔導期限內轉型、遷廠或關廠者、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等幾種樣態,均列入台中市政府未登記工廠聯合稽查矯正小組稽查辦理,經稽查違規屬實者,將依法執行。
經發局進一步說明,若是依照舊法,市府僅能要求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高污染工廠限期改善,工廠不改善則依法課2至10萬元罰金,但這額度罰金對具規模的工廠並無太大的效果,繳完罰金後仍持續作業。修法後,這些工廠將面臨遷廠、歇業,若是無法限期改善,將依法通知台電及自來水公司直接停止供電、供水,並通報建管單位強制執行拆除作業,真正切斷未登記工廠營運,落實「不新設、不污染、不危及公安」修法目標。
例如日前經發局聯合稽查的霧峰區2間未登記工廠,為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且業者「掛羊頭賣狗肉」,將菇寮轉作工廠使用;南屯區的寶文砂石場屬於高污染事業,影響當地民眾生活安全,此類工廠均無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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