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光電評估-農業設施(鵝舍) 4大問題: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8月 24, 2021 太陽能光電評估-農業設施(鵝舍) 4大問題: 1. 鵝舍部分最西面有部分增建 2. 管理室(目前當成住家使用),,且又加蓋增高,, 3. 建物有占用到國有財產署土地 4. 無自有道路經過兩筆非自家土地/台電立桿或領空權同意書有疑慮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95681.html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處理機制上路 棄置可罰300萬元 4月 30, 2020 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處理機制上路 棄置可罰 300 萬元 2020-04-29 自由財經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 政府積極發展綠能發電,其中使用壽命長達 20 年的太陽光電板,預計將在 2035 年會有超過 10 萬公噸「退役」,為此環保署提前部署,建置完整的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體系; 環保署也提醒,業者若任意棄置廢太陽光電板,最高可罰新台幣 300 萬元。 環保署廢管處長賴瑩瑩表示,廢太陽光電板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是環保署與經濟部能源局聯手推動,由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預繳回收清理費用,再委由專業處理機構負責進行回收; 3 月底已示範處理第 1 批回收作業,為澎湖太陽光電設置場所淘汰的 50 片太陽光電板。 賴瑩瑩指出,目前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是由「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負責,環保署協助發電業者展開自主回收機制,此舉可防止廢光電板遭任意棄置造成環境污染,更將積極促進資源化的發展,創造出綠能循環經濟。 由於每 1 片太陽光電板都有註冊序號,申請清運時只須提出序號,經核對序號無誤就可以進行回收作業。 賴瑩瑩表示,目前台灣有 3 間處理廠可處理廢太陽光電板,但因為目前只有零星排出,若未來有大量太陽光電板使用年限到期,也不排除會有專門處理廠負責太陽光電板回收業務。 賴瑩瑩提醒,若是破損不完整、或是沒有序號的太陽光電板,屬於產業的事業廢棄物,不屬於回收系統處理;業者若任意棄置廢棄太陽光電板,或透過不合法的管道清除處理,違者將依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 環保署廢管處科長邱俊雄指出,太陽光電板主要成分玻璃占 74.16 %、鋁 10.30 %、矽 3.35 %、銅 0.57 %,貴重金屬及其他塑膠,經適當分類拆解後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 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秘書長姜暭先補充,廢太陽光電板回收後會先拆解,包含鋁框、接線盒等,另外再分解出如貴金屬、銅等;由於台灣沒有煉銅廠,目前會送日本、德國等地協助提煉,再做各種應用。 我國綠能政策規劃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 ,其中太陽光電累積裝置容量目標為 20GW ,由於太陽光電板生命週期為 20 年,預估 2023 年廢棄量達 1 萬公噸、 2035 年將超過 10 萬公噸。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 閱讀完整內容
廢棄垃圾掩埋場變太陽能發電場 民代要求開說明會 4月 16, 2019 廢棄垃圾掩埋場變太陽能發電場 民代要求開說明會 2019-04-16 聯合報 記者 謝恩得 ╱即時報導 嘉義縣竹崎 鄉 的廢棄垃圾掩埋場, 鄉 公所去年向縣環保局申請太陽能發電場營運計畫,增加 鄉 公所財政收入。去年 12 月施工,預定今年完成並發電,使用面積 1.8 公頃,預定總裝置容量規模約為 1.7 千瓦。 縣議員何子凡表示,這項工程去年底動工,但很多 鄉 親不知道,尤其是所在地的灣橋村民,有民眾反映及疑問,此處太陽能發電設施是否有環境衝擊疑慮?垃圾掩埋場長期設置灣橋,其利用與收益為何從未徵詢地方意見? 鄉 公所何時願與地方辦理座談及溝通?他期待竹崎 鄉 公所盡速辦理地方座談會。 鄉 公所表示,垃圾掩埋場已不再使用,目前僅部分空地做垃圾暫置轉運,設置太陽能發電計畫經過代表會同意,用地沒有問題,對環境亦無衝擊,將會舉辦說明會。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265185.html 閱讀完整內容
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 3月 17, 2021 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 https://www.pvesco168.com.tw/the-principle-of-contaminated-land-improvement-and-solar-set.html 一、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污染土地改善與太陽光電設置併行審查之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污染土地關係人就受污染土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提出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以下合稱污染改善計畫)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之案件。 前項受污染土地指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並依本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以下合稱污染場址)之農業用地。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進行污染改善之污染場址,不適用之。 前項農業用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且依法得供農業種植食用作物使用之土地。 三、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公告為控制場址者: 1. 污染改善方法採植生萃取法者,須檢具附件一之初步規劃書。 2. 依本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以下簡稱控制計畫撰寫指引)提出控制計畫,其內容並應包括附件二之規定事項。 (二)公告為整治場址者: 1. 申請者完成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程序後,依本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撰寫指引(以下簡稱整治計畫撰寫指引)提出整治計畫,其內容並應包括附件三之規定事項。 2. 污染改善方法採植生萃取法者,依前款第一目辦理。 (三)污染改善計畫實施者非土地所有人者,須檢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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