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
日期:108-07-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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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協助企業排除投資台灣的「缺地」障礙,行政院於106年11月6日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3大策略,以及12項辦法,期於111年時提供1,827公頃合宜工業用地,解決產業用地需求。
二、適用範圍
■ 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以及科學園區,且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業者,最多可增加50%之容積獎勵,達到360%。
■ 各地方政府管轄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並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機制」。
■ 屬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並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含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及其他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總容積率以400%為上限。
■ 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以及科學園區,且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業者,最多可增加50%之容積獎勵,達到360%。
■ 各地方政府管轄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並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機制」。
■ 屬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並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含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及其他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總容積率以400%為上限。
■ 新增投資:(法定容積之15%為上限)
申請人平均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1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之1%。
■ 能源管理:(法定容積之5%為上限)
1. 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法定容積之1%。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3.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取得容積額度:(合計上限為法定容積之30%)
1. 回饋金限定用於各該園區與其周邊相關使用或公共設施之改善。
2. 捐贈產業空間需集中留設,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意接管,再將獲取的產業空間,轉出租給其他需要之業者,以擴大業者進駐園區機會。
申請人平均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1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之1%。
■ 能源管理:(法定容積之5%為上限)
1. 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法定容積之1%。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3.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取得容積額度:(合計上限為法定容積之30%)
1. 回饋金限定用於各該園區與其周邊相關使用或公共設施之改善。
2. 捐贈產業空間需集中留設,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意接管,再將獲取的產業空間,轉出租給其他需要之業者,以擴大業者進駐園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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